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成教学生培养质量,规范新增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的遴选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指定继续教育学院为成人高等教育的业务对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对意向合作单位申请材料的审核、现场考察、形成考察结论、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学校合理布局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申请人注册地或办学地点原则上应位于直辖市或省会城市,招生对象限于该省、直辖市域内生源。在经济发达省份或者生源充足的省份,可以酌情在部分地市级城市也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但不允许跨区域组织生源。
第四条申请人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申请人有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相关经历,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总体生源规模不少于30人,能满足开班的需要。
第三章申请材料的审核
第六条申请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武汉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新增函授站(点)申请表》(附件1)。详细说明自身办学实力及特色优势,在招生宣传、生源组织、规范办学、教学保障、学生管理、档案归纳等方面的措施;并按要求提交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税务证明、办学场地产权证明或三年以上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中心负责对合作单位填写的申请书进行书面审查,并在《武汉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新增函授站(点)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
第八条继续教育学院召开院党政联席会,决定是否对意向合作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四章 现场考察
第九条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成立联合考察组,成员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构成。
第十条现场考察内容包括:意向合作单位资质、办学规模、办学场地、办学安全、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教育教学、办学经费、内部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考察组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新增函授站(点)考察表》(附件2)并形成考察结论。
第十二条考察组成员考察期间要遵守廉洁和保密纪律。
第五章 审议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学院召开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是否同意与该被考察单位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同意开展合作的,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进行审定,经综合审定通过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