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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管理规定
2011-11-04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以下简称助学班)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适用于在我校助学班学习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湖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我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报读武汉工程大学助学班的学生,以应届高中毕业生为主,兼招专业相近且学习成绩优良的中专、职校毕业生。学生报名时,须持毕业证书、高考准考证、高考成绩单和身份证原件,到武汉工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各个教学区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发给由武汉工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签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入学通知书》。凡隐瞒实情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须持武汉工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相关教学区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者,必须提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体检中若发现身体不符合入学条件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由各个教学区分别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和考籍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奖惩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 (以下简称省自考办) 办理注册手续,学生一经注册即取得学籍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的开学时间持学生证到其所在的教学区学生管理部门报到注册并加盖“注册专用章”,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全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各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学生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各教学区学生管理部门必须于开学一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告学生到校情况和请假、迟到、旷课学生名单;三周内上报《武汉工程大学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在校学生统计报表》。

第四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照省考办统一的专业全程教学培养方案,参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由省自考办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分理论课程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二种方式。所有课程考试安排,原则上每年4次,分别为1月、4月、7月、10月。考试类别分为:国家考试课程、湖北省考试课程和学分沟通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由省考试院发给单科结业证书,归入学生本人考籍档案。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重考。

第十四条学生因故未能按时参加考试,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教学区学生管理部门请假,经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凡因病、事请假获准者,参加下一轮相同课程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分数记载;学生申请某门课程免修与免考,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免修手续。转免考成绩据实记载,相关材料载入本人的考籍档案。

第十五条所有课程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应按省自考办的考试安排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擅自缺考,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在学生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凡考试舞弊、不遵守考场纪律者,将视情节轻重,按《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处罚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重考课程须交纳考试费。交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转专业

第十八条学生入学后应按招生时填报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办理休、复、转学事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在校内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2.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的专业学习者;

3.因报到注册人数不足开班,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十九条转专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区审核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由继续教育学院征得拟转入专业所在教学区同意后,通知有关部门办理,并由自考办负责到省自考办办理重新注册和备案手续;

2.办理转专业手续限于在第一学期第一周或最后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3.应作退学处理的;

4.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退 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坚持长时期学习的;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3.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4学生一学年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6门或各学期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12门以上者。

5、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一学年旷课累计70学时及以上者。

6.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必须由其所在教学区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学生经批准办理退学手续,须按学校规定交回学生证、校徽、借书证和其他公物,继续教育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七章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按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的准则来规范其行为。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在考试期间,因病、事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所在教学区学生管理部门请假并经过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间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试;某门课程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二十七条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我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其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原则上不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试;某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二十八条学生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要医院证明,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请假一周由教学区学生管理部门批准,报教学区备案;二周以内的由教学区领导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备案;请假二周以上或每学期累计请假达一个月以上的,经教学区领导审查,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所在教学区批准人销假。请假期满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九条学生考勤由教学区负责,班主任或学生班长具体执行。各教学区应将缺勤学生姓名记入《武汉工程大学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考勤表》,每学期期末向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报告备案。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对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应将自考助学班学生统一纳入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思想政治管理工作之中。

第三十一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分别参照《武汉工程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优良学风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评选奖励办法》和《武汉工程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三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处理,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章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五条本科专业考试计划包括专科段和独立本科段。参加学习的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包括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者,颁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武汉工程大学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六条本科未能按期毕业,但修完专科段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且全部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专科毕业证书。其余考试合格课程发给课程合格证,学生离校后,可以继续参加湖北省自学考试面向社会的考试,待全部课程合格后可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最后一门合格课程的考试时间为准,办证日期为当年六月或十二月。学生学习期满,未能获专科毕业证书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毕业生的学习档案一式叁份,一份省考试院存档,一份交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一份由学校存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武汉工程大学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毕业的学生不包分配,可以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第十章 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助学班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武汉工程大学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黄色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除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违反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接受学校住宿的统一安排,并遵守《武汉工程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管理机构隶属校团委,由校团委负责学生团体的审核、指导和管理等工作,具体参见《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学生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规模、负责人和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内容在内的书面申请,报校团委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禁止成立非法组织。

第四十八条学生团体成员应当是助学班在籍学生。学生一般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

第四十九条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演讲、作报告以及其他学术活动,应当经校团委同意,必要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十二条学生团体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应由校团委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宣传部门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学校禁止非法刊物的出版。

第五十三条学校推广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化汉字。学生要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等集体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当主动接受学校所开展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自觉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学生组织课外集体活动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组织者应承担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时,在场学生有义务保护好现场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学生申诉处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章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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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除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违反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接受学校住宿的统一安排,并遵守《武汉工程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管理机构隶属校团委,由校团委负责学生团体的审核、指导和管理等工作,具体参见《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学生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规模、负责人和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内容在内的书面申请,报校团委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禁止成立非法组织。

第四十八条学生团体成员应当是助学班在籍学生。学生一般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

第四十九条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演讲、作报告以及其他学术活动,应当经校团委同意,必要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十二条学生团体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应由校团委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宣传部门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学校禁止非法刊物的出版。

第五十三条学校推广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化汉字。学生要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等集体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当主动接受学校所开展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自觉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学生组织课外集体活动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组织者应承担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时,在场学生有义务保护好现场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学生申诉处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章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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