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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先进学生个人评选办法
2016-03-17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

2.综合素质优秀大学生

3.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条获荣誉称号人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讲诚信,无欠缴学费情况;

2.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宿舍卫生,参评学年度未受到党、团或行政处分,不在校外住宿;

3.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互助互爱;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旷课,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参评年度成绩合格,无补考科目(包括请假补考);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文化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行修养;身心健康状况良好。

第四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参评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80分及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且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三名,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课成绩为良好及以上,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学位英语考试;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注意拓宽知识面,重视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3.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履行学生干部的职责并较好的发挥作用,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评价较好。

第五条综合素质优秀大学生评选条件

1.参评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75分及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且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五名,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课成绩为合格以上,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学位英语考试;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注意拓宽知识面,有较好的自学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3.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对交待的工作认真负责,评价较好。

第六条单项荣誉称号的评选

1.参评学生符合第三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在精神文明、学习、文体活动和科技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可获得单项荣誉称号。

2.授予单项荣誉称号的名称及评选条件: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在思想政治及道德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等。

学习进步先进个人:参评年度平均成绩或班级排名比上学年有明显进步。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积极参加校内外文体活动,在学校及省市级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六名。

科技学术活动先进个人: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在学校及省市级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六名;或在正规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

第七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申报和评选

1.荣誉称号是学校授予在校期间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等诸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重要荣誉,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学工办的组织下,由各年级实施。

2.学生参加先进个人评选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成绩单和各类证书的复印件,经辅导员和班级审核,符合评选条件,填写《先进学生个人评审表》,参加评选。

3.各项荣誉称号的参评申请和评选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以前,过时不再受理。

4.三好学生是最高个人荣誉称号,每年级推荐一定数量的人选报学工办,参加“三好学生评选展示”活动,评选出6名学生后报学校审批;参加三好学生评选落选的学生将获得综合素质优秀大学生称号。

5.校综合素质优秀大学生、单项荣誉称号的评选,经各年级组织评选、确定候选人报学校审核批准。

6.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可兼获,但确属表现特别突出、成绩优异,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可兼获单项荣誉称号。

7.评选工作应在“严格标准、严格比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

8.参评各类荣誉称号的候选人经在班级或年级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评选比例与表彰奖励

1.每学年评选校三好学生不超过6名;综合素质优秀大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单项荣誉称号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

2.获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加盖学校公章;获奖者一并填写受奖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公布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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