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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成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0-06-11  

各主考学校、有关助学单位: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成绩管理,2005年和2006年,我办分别印发了《关于做好自学考试中职中专衔接专业学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鄂考委办〔2005〕25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沟通课程平时成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鄂考委办〔2006〕20号)。实施两年后,在总结并征求主考学校意见的基础上,我办对原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成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自学考试沟通课程成绩实施细则通知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2009年3月9日印发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成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沟通课程指在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中设置的对学生学业进行综合测评的课程。设置沟通课程目的是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条沟通课程成绩由沟通课程考核成绩和国家统一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国家统一考试成绩占60%;沟通课程考核成绩占40%。

第三条沟通课程的指定、实施范围与对象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组织主考学校研究确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自考办负责全省自学考试沟通课程考核以及国家统一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主考学校具体负责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的实施与管理。主考学校应成立自学考试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院)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校院(系)相关人员组成。主考学校自考办为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沟通课程考核的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2.负责对教学实施单位报送的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认定、复查后向省自考办报送;

3.对教学实施单位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过程、档案保管等进行检查督促;

4.对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中发生的违纪作弊事件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自考办。

第六条教学实施单位负责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主考学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订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标准;

2.建立考生沟通课程考核成绩档案;

3.实施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

4.向主考学校报送沟通课程考核成绩数据和材料,接受主考学校检查。

第三章 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标准

第七条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内容包括:考生的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和平时测验。在沟通课程成绩中,平时表现成绩占10%;平时作业成绩占10%;平时测验成绩占20%。

第八条平时表现成绩评定标准。

1.政治思想品德占沟通课程成绩的5%,考核内容: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要求上进;

②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考试不违纪作弊;

③勤奋学习,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④坚持体育锻炼,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

⑤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讲究卫生。

评为优良等次记5分;合格等次3分;不合格等次0分。

2.到课率(按每门课程学时数计算)占沟通课程成绩的5%。

①到课率90%及以上记5分;

②到课率80%及以上记4分;

③到课率70%及以上记3分;

④到课率60%及以上记2分;

⑤到课率50%及以上记1分;

⑥到课率不足50%记0分。

第九条平时作业成绩评定标准。

1.课堂笔记占沟通课程成绩的5%,考核内容:

①是否有课堂笔记;

②课堂笔记记录是否完整齐全。

评为好记5分;较好记4分;差记2分。没有课堂笔记记0分。

2.课后作业从作业完成量进行评定,占沟通课程成绩的5%。

①完成作业量的100%,记5分;

②完成作业量的80%,记4分;

③完成作业量的70%,记3分;

④完成作业量的60%,记2分;

⑤完成作业量的50%,记1分;

⑥完成作业量不足50%,记0分。

撰写教师布置的论文、调查报告;参加教师安排的课外实习实验活动;参与教师安排的课题研究或科研活动等可作为课后作业记分。具体标准由任课教师制定。

第十条平时测验成绩评定标准。

1.每门沟通课程平时测验2次,每次测验时间不少于1个学时;

2.每次测验的成绩占沟通课程成绩的10%。测验试卷按100分计算;

3.未参加测验的学生,平时测验成绩记0分。

第四章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式

第十一条沟通课程考核成绩中平时表现成绩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班委会和学生代表考核和鉴定,其结果要在班级中进行公示,考核和鉴定须有相应的原始记载作依据。政治思想品德表现由班主任(辅导员)评分,到课率要有考勤表并由班主任和考勤员签名。

第十二条沟通课程考核成绩中平时作业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考核评定。任课教师根据学科要求布置课后单元作业,作业可以是写论文、调查报告,参与实习实验或参加课题研究和科研活动;单元作业、论文、调查报告要有任课教师批阅的原始记录,实习实验或参加课题研究和科研活动要有考生参与的原始记载作为评定的依据;课堂笔记由任课教师组织班委会干部和学生代表进行检查评定,评定结果在班级中公示。

第十三条沟通课程考核成绩中平时测验由教学实施单位参照学校统一考试的标准组织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辅导员)共同实施。测验的时间地点由教学实施单位确定后报主考学校自考办备案。测验试卷由教学实施单位统一印制,试卷由任课教师评阅签名,测验成绩在班级中公示。主考学校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场巡视检查平时测验。

第五章沟通课程考核成绩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沟通课程考核成绩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到课情况记载(由教学实施单位存档);

2.测验试卷(由教学实施单位存档);

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汇总公示表》(见附表1)(由主考学校自考办与教学实施单位分别存档);

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考核成绩报表》(见附表2)(由主考学校自考办存档);

5.以fox数据库格式保存的历次沟通课程考核成绩(由主考学校自考办存档)。

第十五条考生学习期满,离校一年后,主考学校可自行销毁该考生沟通课程考核成绩档案,并登记备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考核成绩管理档案销毁备案登记表,见附表3)。

第六章主考学校沟通课程考核成绩上报

第十六条主考学校自考办按照省自考办指定软件将审核认定的沟通课程考核成绩逐一录入系统,经软件校验后,打印《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考核成绩报表》(见附表2)一式两份,由主考学校审核签章后报送省自考办确认,学校存档。当次电子成绩按fox数据库文件报送,格式为:学校代号×年×月.dbf。报送时间为每次自学考试统考前一周内,逾期省自考办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沟通课程成绩未合格者,其沟通课程考核成绩在学习期间内有效。再次参加考试时,沟通课程考核成绩需重新报送省自考办。

第十八条考生转入社会报考的,课程考试成绩采用国家统一考试卷面成绩。

第十九条考生不参加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成绩采用国家统一考试卷面成绩。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考办不接受沟通课程考核成绩:

1.准考证号、专业代号、课程代号、成绩等不符合信息标准的;

2.未按规定流程进行考核,随意给分的;

3.弄虚作假,档案管理混乱的;

4.成绩未通过沟通课程考核成绩管理软件进行验证的;

5.未按规定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的;

6.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7.其他不符合省自考办规定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在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及管理中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教学实施单位为学校的院(系)、与学校合作办学的单位、社会助学组织等学生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已进行学业综合评价的沟通课程。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自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布的有关沟通课程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表:1.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汇总公示表

2.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考核成绩报表

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考核成绩管理档案销毁备案登记表

附表1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汇总公示表

(此表用A3幅面纸打印)

序号

准考证号

姓名

专业

代码及名称

课程

代码及名称

平时表现

10%成绩

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名

平时作业

10%成绩

任课教师签名

平时测验

20%成绩

任课教师签名

沟通课程考核

成绩

成绩汇总审核人签名

政治思想品德评定成绩

到课率评定成绩

课堂笔记评定成绩

课后作业评定成绩

第一次测验

成绩

第二次测验

成绩

班级公示意见(由班委会人员签署):教学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主考学校自考办审核签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2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考核成绩报表

(此表由沟通课程考核成绩管理软件打印)

专业代码

年度码

准考证号

姓名

课程代码及名称

成绩

说明

小计人数:

专业代码

年度码

准考证号

姓名

课程代码及名称

成绩

说明

小计人数:

总计人数:

成绩录入审核人: 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

签字盖章

第×页,共×页

附表3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考核成绩管理档案销毁备案登记表

序号

准考证号

姓名

专业代号及名称

是否达到销毁时间

备注

监销人签名:

教学实施单位意见:

主考学校自考办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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